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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史丽文与舟山市欣联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丽文,舟山市欣联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14-2号申请执行人:史丽文,1979年9月5日。被执行人:舟山市欣联建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1188号科来华国际家居广场地下室1号。被执行人:张小华,1981年5月8日。史丽文与舟山市欣联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丽文于2015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已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诉讼费5007.50元及执行费4729.00元,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舟山市欣联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史丽文案款3169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