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锦平与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锦平,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锦平,男,汉族,1945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5层A-D与7-21轴间部分,组织机构代码73629175-2。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廖锦平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锦平申请再审称:销售员声称冰箱三格可以单独调温,但事实上变温室单独关闭后还有制冷结冰现象。冰箱给国美公司维修后长达一个月又发现新问题,被违规改装。请求判令国美公司赔偿廖锦平买冰箱的三倍赔偿款8394元;对国美公司私自非法改装冰箱的恶劣欺骗行为追加5000元赔偿款;国美公司赔偿廖锦平劳工差旅费2000元,国美公司负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廖锦平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美公司销售冰箱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廖锦平称冰箱三格无法独立调温。根据冰箱生产厂家做出的《关于伊莱克斯220GGS电脑箱变温室控制说明》:“变温室设置成OF时,变温室、冷冻室制冷系统停止工作,不产生能耗损失,但是因为冰箱是一个整体密封箱体,如果冷藏、冷冻室制冷系统仍在工作,在提供冷藏、冷冻室必要工作温度时,制冷管通过箱体会有少部分温度传递,变温室会给人感觉仍在制冷工作,但实际是温度传递给人的错觉”,这一陈述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应予采信。廖锦平据此称冰箱存在质量问题,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廖锦平申诉时还称冰箱被改装,却无相关证据证实,亦不予采信。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廖锦平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廖锦平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廖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锦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家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