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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联益纸品有限公司与广州三统枣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7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联益纸品有限公司,广州三统枣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联益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金香莲,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奋森,系该司职员。被告:广州三统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青云。原告佛山市南海联益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三统枣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4月25日10时15分到本院第九法庭参加诉讼,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联益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银凤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人民陪审员  马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威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