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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付行文、姜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行文,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3171号申请执行人:付行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姜华,男,1961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付行文与被执行姜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宝林审判员  庞 杰审判员  胡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