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付行文、姜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行文,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3171号申请执行人:付行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姜华,男,1961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付行文与被执行姜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宝林审判员 庞 杰审判员 胡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