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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日阳与赖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日阳,赖源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224号原告何日阳,农民。委托代理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赖源泉,居民。原告何日阳与被告赖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万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日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入股被告在定南县经营的型材店,后原告退股,经结算,被告应退回原告资金63000元。因被告资金困难,该款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后来,被告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双方经过结算,至2014年9月8日,被告尚欠借款3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之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元,并从2016年3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入股被告在定南县经营的型材店,后原告退股,经结算,被告应退回原告资金63000元。后来,被告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双方经过结算,至2014年9月8日,被告尚欠借款3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得何日阳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从被告型材店退股后,至2014年9月8日,被告尚欠退股款3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该欠款由退股款转化为借款性质。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取一直未归还,应当依法承担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过高,本院调整为由被告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赖源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35000元给原告,并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五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