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忠平与彭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平,彭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80号原告胡忠平,居民。被告彭美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平诉被告彭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忠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忠平承担。审 判 长 杜江永人民陪审员 李群华人民陪审员 曹 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