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嘉伟与杨艳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伟,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嘉伟,男,2004年1月25日生,汉族。法定监护人李云,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艳红,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李嘉伟与杨艳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铜王王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艳红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嘉伟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9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该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杨艳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艳红一次性给付李嘉伟2014年11月—2016年6月期间抚养费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杨艳红已将此款给付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铜王王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1月—2016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