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荀雪如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荀雪如,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4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荀雪如,男,1942年6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序灿,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干部。荀雪如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荀雪如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6月20日,其受母亲王同炎委托到西城房管局,请求提供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处字第309号”的行政决定,西城房管局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答复,驳回了查询申请,西城区政府于2012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西城房管局的决定。西城房管局的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其母亲王同炎病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完成老人遗愿。请求撤销西城房管局的(2012)第34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提供“处字第309号”行政内容,撤销西城区政府的西政法复(2012)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荀雪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属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社会主义改造的相关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荀雪如的起诉。荀雪如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荀雪如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所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荀雪如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荀雪如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荀雪如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