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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粉英、朱叶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尹粉英,朱叶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3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江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粉英,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叶太,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耿。上诉人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4时35分许,尹粉英乘坐其夫朱叶太驾驶的鑫垆公司所有的牌照为沪BEXX**的大货车,行至军工路平凉路口,与牌照为沪BSXX**的大货车追尾,造成尹粉英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次事故朱叶太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尹粉英随即被送往长海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9,962.91元。其中,鑫垆公司垫付了50,728.69的医疗费。为本次诉讼,尹粉英聘请律师,支付律师4,000元。现尹粉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朱叶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鑫垆公司:1、赔偿尹粉英医疗费229,962.91元、律师费4,000元,其中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朱叶太和鑫垆公司连带承担;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另查明,事发时,朱叶太是上班时间,其所驾驶的系水泥搅拌车,车上装载有GPS系统。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朱叶太负事故全部责任。大地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BS3349交强险投保单位,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任限额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由朱叶太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朱叶太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鑫垆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该公司抗辩不属于职务行为,由于朱叶太事发时属于上班时间,事故车辆载有GPS,该公司理应就其非职务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举证证明事发地点非正常工作路线,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该公司认为朱叶太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一节,系该公司与朱叶太之间的内部劳动关系,可另行就此对其处理。同时,尹粉英事发时乘坐在事发车辆上,属于好意搭乘人,但其作为朱叶太家属,本不应在其工作时出现在工作用车上,而且该车辆系水泥搅拌车,与一般车辆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故尹粉英本身未充分预估搭乘风险,本身具有过错,况且,尹粉英的乘坐、与驾驶员的交谈影响到朱叶太专注于工作,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诱发因素,因此,尹粉英的过错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尹粉英的损失,法院确定应由鑫垆公司承担60%。至于尹粉英主张的损失范围,医疗费,凭据认定为229,962.91元;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酌定鑫垆公司承担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尹粉英医疗费人民币1,000元;二、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粉英医疗费人民币137,377.75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履行时可抵扣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费用人民币50,728.69元);三、尹粉英其余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鑫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朱叶太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粉英与朱叶太是夫妻关系,故上诉人认为承担本案事故20%的赔偿责任为妥。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尹粉英、朱叶太共同辩称,尹粉英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被上诉人家庭非常困难。上诉人与驾驶员签订的条款都是霸王条款,许多驾驶员都是疲劳驾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合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上诉人员工朱叶太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故上诉人应为朱叶太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尹粉英与朱叶太的关系、驾驶车辆的特质等,酌定上诉人为本次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至于上诉人认为朱叶太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节,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9.00元,由上诉人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斌审 判 员  邬梅代理审判员  刘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