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景生与被执行人刘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景生,刘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包景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春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景生与被执行人刘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甘调确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