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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龙与被告马士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马士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447号原告张文龙,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士杰,男,60岁,汉族,市民。原告张文龙诉被告马士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士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工时费3000元。本院查明,2016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钩机挖煤泥,欠工时费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时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时费3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士杰欠原告张文龙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马士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