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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赵某某诉史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063号原告:刘某某,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人民陪审员  韩彦红人民陪审员  常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