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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异6号申请异议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盛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申请执行人: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林海龙,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龙,经理。被执行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盛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异议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异议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2016)吉2405执异6号异议一案。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请求撤销(2016)吉2405执异6号异议一案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异议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审判长  梁成泽审判员  安未鹤审判员  崔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