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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培与钱玉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培,钱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99号申请人:何培,居民。被申请人:钱玉玲,农民。申请人何培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钱玉玲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阳光都市1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并已提供陈爱永所有的车号为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坐落在怀远县文昌街南段路西邮政局宿舍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培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钱玉玲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阳光都市1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查封期间交由钱玉玲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申请人陈爱永所有的车号为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陈爱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申请人陈爱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文昌街南段路西邮政局宿舍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陈爱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