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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素花与陈孟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花,陈孟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75号原告:李素花,女,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谭东阳,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国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孟奇,男,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花诉被告陈孟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素花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 杨 鹏 飞人民陪审员 : 贾 来 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田 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