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素花与陈孟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花,陈孟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75号原告:李素花,女,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谭东阳,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国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孟奇,男,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花诉被告陈孟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素花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 杨 鹏 飞人民陪审员 : 贾 来 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田 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