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胡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629号原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明荣,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