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贾玉亭与张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亭,张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415-2号申请执行人贾玉亭,男。被执行人张西江,男。贾玉亭与张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张西江一次性支付贾玉亭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9000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41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