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与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866号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203室。法定代表人宗谷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邵伯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