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先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035号罪犯苏先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茂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先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先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苏先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先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先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先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