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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秀与被告陈玉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秀,陈玉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764号原告罗玉秀,女。委托代理人肖业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秀诉被告陈玉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玉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玉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