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承新、赵胜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承新,赵胜欣,常学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98号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承新。被告赵胜欣。被告常学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承新、赵胜欣、常学宝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