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胜彦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胜彦,齐兴铁,齐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兵。被执行人齐胜彦,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齐兴铁,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齐兴龙,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齐胜彦、齐兴铁、齐兴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初字第44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胜彦齐兴铁齐兴龙应支付申请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