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甲、常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505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常某甲被执行人常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甲、常某乙(2015)横民初字第004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常某甲偿还执行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11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常某乙对上述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本案与(2016)陕0823执501号、(2016)陕0823执502号三案并案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甲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王某某申请执行的(2016)陕0823执501号、(2016)陕0823执502号、(2016)陕0823执505号三案并案协商执行;2、常某甲付给王某某本金25万元,利息视上述25万元履行情况再由当事人协商;3、上述25万元由常某甲于2016年9月25日前付5万元本金,于2017年1月25日前付5万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付15万元;4、常某甲于2016年5月25日前付来上述三案执行费345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