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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5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袁国良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