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5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袁国良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