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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陈,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2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锁伟,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2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诗林,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陈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400元价格从陈某某处购得一套姓名为“赵刚”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同年3月24日,陈陈到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国兴汽车租赁服务部,利用该套假证件以每天320元的价格租赁到一辆牌号为贵GTXX**灰色东风日产轿车。之后陈陈又找到陈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买到伪造的贵GTXX**车辆登记证和车主张某某的身份证,并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予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徐某某,因陈陈仅能出具该车车辆登记证和车主张某某的身份证,手续不全,徐某某仅支付给陈陈卖车定金2万元。案发后经鉴定,贵GTXX**车辆价值人民币86800元。(二)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陈来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邓某某经营的顺达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从陈某某处购买到的“赵刚”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以每天350元的价格从租赁公司租赁到一辆贵GYYY**黑色长安福特蒙迪欧轿车,之后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予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因陈陈未提供该车的完整手续,张某只是仅支付部分车款5000元。经鉴定,贵GYYY**黑色长安蒙迪欧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三)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陈陈伙同锁伟经预谋后,利用在陈某某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到的“何俊”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以每天260元的价格从正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到一辆贵GNZZ**黑色比亚迪速锐轿车,之后由锁伟将该车以15000元卖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杜某某,因锁伟未提供该车完整手续,杜某某仅支付该车部分车款5000元。经鉴定,贵GNZZ**黑色比亚迪速锐轿车价值人民币57200元。(四)2015年4月4日,被告人陈陈伙同锁伟经预谋后,利用在陈某某处购买到的“何俊”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以每天350元的价格从“安顺市勇闯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原“安顺市勇闯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到一辆贵GVHH**白色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之后将该车以2万元卖给修文县一个名叫“农民”的男子,该男子支付给陈陈、锁伟车款现金17000元和一枚6克重的黄金戒指作为购车款。经鉴定,贵GVHH**白色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价值人民币106300元。(五)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经预谋后,利用在陈某某处购买到的“何俊”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以每天350元的价格从“安顺市勇闯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原“安顺市勇闯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到一辆贵GARR**蓝色雪佛兰轿车,之后陈陈、锁伟、韩某某将该车准备以5万元卖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邓某某,在卖车过程中邓某某识破韩某某所持证件为假证件后,韩某某三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贵GARR**号蓝色雪佛兰轿车价值人民币62000元。同时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安顺市城区采取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发布办假证的信息,并多次伪造、贩卖各种假证。被告人陈陈等人在实施诈骗罪时使用的假证件及在陈陈处查获的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系向陈某某购买。2015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大量伪造证件、印章等物品。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犯罪事实(一)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陈陈从陈某某处购得姓名为“赵刚”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后,窜到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国兴汽车租赁”,用购买到的假证件向被害人张某某租赁一辆牌号为贵GTXX**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然后将车作价7万元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徐某某。徐某某先付给被告人陈陈2万元,余款待其提供车辆有关证件再行支付。被告人陈陈再次联系陈某某,以300元从陈某某处购买到伪造的贵GTXX**车辆登记证书,出示给徐某某,徐某某要求被告人陈陈提供车辆保修单据,被告人陈陈借口离开。案发后,贵GTXX**号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陈家属代其退还徐某某2万元,取得谅解。(二)2015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陈窜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顺达汽车租赁”,用名为“赵刚”的假身份证,向被害人邓某某租赁了一辆贵GYYY**黑色长安福特蒙迪欧轿车(所有人赵鹏飞,系邓某某丈夫),然后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因陈陈未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张某只支付了5000元,双方约定待陈陈拿来证书后再支付余款。被害人邓某某根据GPS信号找到该车,并报警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已由购车人返还给被害人邓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陈陈父亲陈太祥代其退赔张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三)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陈陈伙同锁伟利用名为“何俊”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窜到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的正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被害人周庆贵挂靠在该租赁服务部的一辆贵GNZZ**黑色比亚迪速锐轿车,然后以15000元卖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杜某某。因未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杜某某先付5000元车款。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贵GNZZ**黑色比亚迪速锐轿车价值人民币57200元。被告人陈陈归案后其父陈太祥代其退赔杜某某5000元,取得谅解。(四)2015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陈伙同锁伟窜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肖光勇开设的安顺勇闯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悬挂招牌为“顺兴汽车租赁”),由被告人陈陈一人进去,以“何俊”的假驾驶证租赁了一辆贵GVHH**白色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然后二人将该车开到修文县出卖。该车系肖光勇的侄子被害人肖军挂靠在该处经营,肖光勇事后通过GPS定位系统将该车寻回。经鉴定,贵GVHH**白色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价值人民币106300元。(五)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使用名为“何俊”的假驾驶证,窜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肖光勇的“安顺勇闯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悬挂招牌为“顺兴汽车租赁”),租赁被害人王涛挂靠于该处经营的一辆贵GARR**雪佛兰轿车。为便于销售车辆,被告人陈陈特意购买了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准备将该车以5万元卖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郑忠林,被郑忠林识破,出面卖车的被告人韩某某弃车逃跑。案发后,贵GARR**号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000元。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其伪造的名为“赵刚”的一张身份证、名为“何俊”的一张身份证和一本驾驶证、名为“黄补”的一张身份证和一本驾驶证、两份车辆登记证书、一本营业执照、一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税务登记证给被告人陈陈。2015年5月26日,在被告人陈陈的指引下,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疑似伪造的印章191枚和各种证书单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何俊”、“黄补”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真伪存疑,公安机关查获的印章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购买的虚假证件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陈参与作案五次,价值357300元;被告人锁伟参与作案三次,价值225500元;被告人韩某某参与作案一次,价值62000元,均属于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因公诉机关对查获的印章数量没有分类统计,也没有鉴定真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印章系伪造,故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陈陈起积极、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锁伟、韩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何俊”、“黄补”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真伪存疑因公安机关已分别对辩护人提到的证据进行查询,确认其信息均系伪造,认定为假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印章不能作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犯罪证据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坦白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偶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进行,不属于偶然性犯罪,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陈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赔赃款,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陈、锁伟、韩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四.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五.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陈处扣押的“赵刚”身份证1张、“黄补”身份证1张、“黄补”驾驶证1本、税务登记证1本、营业执照1本、中华人民币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本、对讲机2部、iphone6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各种证书、证明、发票、单据等证件、条形广告、小米手机1部,XIMI杂牌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1台及赃款4998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