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检调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1167km+270m处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后部,发生三车连环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徐某死亡,被告人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驾驶苏G×××××小型轿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1167km+270m处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所驾苏M×××××小型轿车后部,苏M×××××小型轿车前右部又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周某所驾苏F×××××小型轿车后左部,发生连环道路交通事故,致苏G×××××小型轿车乘员徐某(系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受伤,三车受损,被害人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30日18时左右,其驾驶苏G×××××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途经沈海高速公路事发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人拿手电筒在中间护栏内晃动,其估计前方有事故就刹车,但还是撞到前车,徐某下车后开始还是好的,后来就倒在地上,其立即拨打120,并将徐某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徐某由于内出血于31日凌晨5时许去世,其怕通知警察后尸体拉不回去,便请了一辆车将徐某送到河南驻马店老家,11月1日在遂平县殡仪馆火化,因为其父亲、舅舅说当地有风俗,所以没有同意法医做尸检;徐某是其母亲,平时和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有其父亲王学民、弟弟XX。2、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30日18时左右,其驾驶苏M×××××黑色英菲尼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其看到前方大概70-80米处有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刹车,其跟着刹车制动,在刹车过程中被后面一辆别克轿车猛烈撞击,其车头部又碰撞前方黑色雅阁轿车,其下车后看到后面别克轿车有位30多岁的女性驾驶员扶着一个老年妇女走到路边,当时现场有警察,据说前方发生事故,后来民警打了120,把两个女的接走了。3、未到庭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30日17时左右,其驾驶苏F×××××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看到前方有辆白色商务车刹车,其刹车时被后面一辆黑色轿车追尾,其下车后发现黑色轿车后面还有一辆银灰色的别克轿车也发生了碰撞。4、未到庭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30日18时左右,其乘坐周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行至事发地点时,被后面的车追尾,其下车查看时发现后面是一辆黑色英菲尼迪轿车,该车后面还有一辆别克轿车停着,别克轿车副驾驶位置的人受伤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现场。5、未到庭证人罗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辅警,事发当晚17点45分和民警钱国强在事发地点处置交通事故,其在事故车后约150米左右依次摆放锥筒,钱国强拿着大的手电筒在晃动,提示后方车辆慢行;处置过程中有车辆速度很快的冲过来,为了避让,其和钱国强跳到路中间的护栏里,听到车辆碰撞的声音。再回头看到有三辆小轿车停在路中间护栏右侧第一车道,第三辆车车头严重损坏,第二辆车车尾车头都坏了,第一辆车尾坏了;三车追尾的事故发生后,其和钱国强就将整个路面管控起来,第三辆车上有个30多岁的女的扶着年纪蛮大的老太坐在路中间护栏的位置,老太受伤了,过了20多分钟,120救护车过来将受伤老太送医院治疗。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一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明事故现场情况。7、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痕)字(2015)436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明“苏G×××××”小型轿车前部的痕迹与“苏M×××××”小型轿车后部的痕迹符合相应部位碰撞形成;“苏M×××××”小型轿车前右部的痕迹与“苏F×××××”小型轿车后左部的痕迹符合相应部位碰撞形成。8、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出具的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通公物鉴(交法文)字(2015)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证明被害人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9、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通公交认字(2015)第S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0、被害人徐某的身份信息、家庭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徐某系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徐某丈夫名王学民,家庭成员有儿子XX、女儿王某。1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发破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送被害人徐某到医院治疗,后于2015年11月4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3、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王学民、XX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韦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