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执字第4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付雪梅申请执行陈少先、金钟洲、自贡市鼎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雪梅,陈少先,金钟洲,自贡市鼎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491-3号申请执行人付雪梅,女。被执行人陈少先,女。被执行人金钟洲,男。被执行人自贡市鼎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法定代表人金钟洲,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贡井执字第49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钟洲的川C756**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钟洲川C756**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淙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