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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宁海军与李森、迁安润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军,李森,迁安润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10号原告:宁海军,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海红,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农民。被告:迁安润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永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彦,迁安润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军诉被告李森、迁安润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宁海军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侯凌云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