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刘冬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晨,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0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同年12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7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晨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晨,于2015年12月5日15时37分许,在本市南开区黄河道天香水畔小区2号楼1门附近,趁曹某送快递之机,将其停放在此的奔霸牌60V型电动自行车窃取。后变卖200元挥霍。而该车所载塑料筐内的快递邮件,被告人刘冬晨供述全部丢弃。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价格:1650元。2016年1月7日,公安警员将被告人刘冬晨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冬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和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刘冬晨的经过、情况说明、提取证据通知书,被盗电动车购买发票,天津富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丢失快件部分物品价值单;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照片及视频采集标注登记表,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6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刘冬晨所窃取的财产价值应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依法酌情采纳。被告人刘冬晨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另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冬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之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被盗窃物品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未得到弥补之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冬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责令被告人刘冬晨退赔被害人曹某一千六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壮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