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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字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2012年元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一直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银行工作,于2014年3月25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漳浦生活后又于2015年1月离开漳浦县回到滁州生活。“暂住证”是被上诉人私自拿上诉人照片去办理的;被上诉人2015年4月起诉时,漳浦县人民法院传票和信函都是寄到安徽省滁州市阳光御景×幢×单元50×室,(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上述地址为上诉人李某甲的住所地,与(2016)闽0623民初字1××号裁定认定的住址不一致;上诉人与漳浦陆羽茶艺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已于2014年7月解除,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漳浦县盘陀镇官陂自然村×房×号。上诉人从未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没有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某乙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上诉人自2013年2月25日与漳浦陆羽茶艺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并在2013年5月6日向漳浦县公安局盘陀派出所进行暂住人口登记,暂住地址为福建省漳浦县盘陀镇官陂自然村×房×号,办理了暂住证,故漳浦县人民法院作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的证明仅能证明其提前退休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何时没有去银行的确切时间,上诉人出具的居住证明也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李某甲的住所地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凤凰×村×幢40×室,但据被上诉人李某乙提供的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盘陀派出所流动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的《人员基本信息》记载及上诉人李某甲的暂住证显示,上诉人李某甲于2013年5月6日由企业用工申报系统向漳浦县公安局盘陀派出所进行暂住人口登记,暂住地址为福建省漳浦县盘陀镇官陂自然村×房×号;服务处所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茶具厂;没有注销登记;暂住证有效期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3日。且上诉人李某甲于2013年2月25日与漳浦陆羽茶艺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上岗聘任协议书》,约定聘用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故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至2016年元月4日被上诉人李某乙起诉时,上诉人李某甲已在福建省漳浦县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福建省漳浦县为上诉人李某甲的经常居住地。漳浦县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但原审裁定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当,应予补正。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主张其2014年7月解除用工合同,离开福建省漳浦县回安徽省滁州市生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李某乙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