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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彭邦鹏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邦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77号罪犯彭邦鹏。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邦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彭邦鹏等被告违法所得。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邦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彭邦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邦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5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9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及退赃均未履行,其提供了某乡民政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邦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邦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