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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德诉胥鸿、王会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胥鸿,王会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21民初50号原告周德,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系江苏省海安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被告胥鸿,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系四川省崇州市人,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被告王会元,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系四川省蒲江县人,打工,现住西藏山南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诉被告胥鸿、王会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于2016年4月29日以脚手架租金及损失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周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巴桑卓嘎人民陪审员 达瓦朗杰人民陪审员 欧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米念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