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道支行与李通江、梁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道支行,李通江,梁建春,霸州市中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道支行,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段海峰,任行长。被执行人李通江。被执行人:梁建春,被执行人霸州市中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通江,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道支行申请执行李通江、梁建春、霸州市中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宁学猛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