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王硕与吴全喜、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吴全喜,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王硕,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全喜,居民。被告祁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王硕诉被告吴全喜、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硕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审 判 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