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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铁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铁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366号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彬,职务总经理。被告刘铁元,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铁元已经给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