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张增江、王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珍,张增江,王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67号申请人杨玉珍,男。被执行人张增江,男。被执行人王翠翠,女。申请人杨玉珍与被执行人张增江、王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增江、王翠翠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