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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张增江、王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珍,张增江,王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67号申请人杨玉珍,男。被执行人张增江,男。被执行人王翠翠,女。申请人杨玉珍与被执行人张增江、王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增江、王翠翠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