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妙山、韩伟毅与戴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妙山,韩伟毅,戴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9号申请人韩妙山,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韩伟毅,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戴木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韩妙山、韩伟毅与被执行人戴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5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