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87号原告叶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0323。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733。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赖慈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