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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帅与路宁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896号原告安某,男。被告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