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徐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932号罪犯徐树,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2月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0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徐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徐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法院证明、缴费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