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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054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雅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