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徐哲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建国道2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哲,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哲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34065.6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43406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