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505号原告魏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