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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林云海与张忠岭、韩景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海,张忠岭,韩景利,董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14号原告:林云海,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永吉县。被告:张忠岭,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韩景利,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董平,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海诉被告张忠岭、韩景利、第三人董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韩景利提出管辖异议,原告林云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海撤回起诉。诉讼费3900元免收。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