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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冀东龙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焕成、蒋红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冀东龙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焕成,蒋红伟,高顺来,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033号原告唐山冀东龙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汽车文化广场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新,经理。被告李焕成。被告蒋红伟。被告高顺来。被告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平青大公路贾官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焕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冀东龙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焕成、蒋红伟、高顺来、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彩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雅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