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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兴华宾馆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支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兴华宾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支队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兴华宾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民,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支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35号。负责人刘彦武,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郝萍,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由北京天兴华宾馆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由北京天兴华宾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郭 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