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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桑芹花等与侯瑞素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芹花,李锋,李红伟,李淑清,侯瑞素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92号原告桑芹花,女,汉族,住安阳县磊口乡。原告李锋,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李红伟,男,住安阳殷都区。原告李淑清,女,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侯瑞素,女,龙山煤矿退休工人,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芹花、李锋、李红伟、李淑清诉被告侯瑞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芹花负担。审 判 长  贾晓辉审 判 员  苏富军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荣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