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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众合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艳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53号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317室。法定代表人孙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利,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张艳青,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案由:买卖和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青买卖和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应举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