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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与被执行人柳某某、徐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柳某某,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徐某丙。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与被执行人柳某某、徐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柳某某、徐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柳某某、徐某丙个人金融机构的账户,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的期间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