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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174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被告:雷某某,女,生于1977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潇 微信公众号“”